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完善社会经济秩序

    发布时间:2020/08/25|来源:中国小康网|专栏:城市诚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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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民营企业家是改革开放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民企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活力和创造力,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对我国GDP贡献率高达60%以上,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新增就业90%在民营企业,来自民营企业的税收占比超过50%。


    民间借贷的历史必然性


    企业成长最重要是资金的支持,资金问题对于民企生存发展尤为重要,即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仍存在融资渠道不畅通、融资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上市公司尚且如此,无数没有上市的中小企业资金状况更加困难。很多民营企业其实都是一些规模比较小、资产较为薄弱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企业甚至连可供抵押的资产都没有,难以达到传统金融机构放贷的风控标准。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介绍称,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显然不相匹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民企要获得融资扩大再生产只能转战于民间借贷,因此民间借贷一度蓬勃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有助于弥补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作


    但硬币的另外一面是,民间借贷利率较银行贷款高许多,在社会资金需求大、银行信贷紧缩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迅速攀高,高利贷使一些企业不堪负重,最终被压垮。


    近年来,在当前经济下行、实体企业不景气的大背景下,部分行业、企业间的结构性信用紧缩问题加剧,一些民营企业甚至濒临资金链断裂的边缘,一些业主“跑路”躲债,甚至“跳楼”,而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积聚尚未得到有效缓解,担保链风险传递扩散也尚未结束,目前很多民企还面临着不良贷款继续暴露,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的困境。


    民间借贷风波的爆发,使许多中小企业陷入了生存与发展困境,也使社会信用受到严重伤害,处于危机状态。


    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备的要素,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但改革开放40多年来,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企业失信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同时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企业信用缺失关系到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银行的借贷制度、企业的交往习惯、法律制度的构建、政府行政管理的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它的影响。整个社会制度是在信用的基础上所构建的,一旦企业信用缺失,则原有的平衡必然陷入混乱,相应的制度就会出现扭曲。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失信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长期的诚信缺失必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中国正在构建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在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方面,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方面,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是按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是监管层根据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有的放矢地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而制定的精准政策,体现了政策并非是以往的粗放式监管,而向精准化方向创新。


    在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方面,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要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支撑,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意见》指出,“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意见》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可以说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重塑社会信用,还必须加强法治。法治社会,任何问题都必须依法治理。信用缺失不只是品德问题,法制不完善,无法可执、执法不严也是一大原因。所以重塑社会信用,要加强立法。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正在变为现实。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