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1|来源:诚信龙江|专栏: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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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二、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党费上交上级党委。

    三、党员每月结合“主题党日”主动向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人交纳个人当月党费。

    四、党费收缴管理人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并规范填写党费收缴台账。

    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职党员:每月党费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计算基数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交纳党费的数额按照上述计算基数额度范围和比例进行计算。

    六、党支部每6个月组织一次党费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党员缴纳党费情况由党支部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15日前向全体党员进行公示。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